1994年9月13日 并地税流字[1994]4号
各省[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高新征管处: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营字[1994]第2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
994]15号《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几点,请一并执
行。
一、工会疗养院为承担为工会系统疗养人员治疗、防病,康复任务,经持所在地
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方可按程序逐级上报办理免税。
二、各单位要对所辖工会疗养院进行一次清理,凡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审批,不
符合条件的要严格按税法及时征税。
三、减免税报审程序及资料、表格、仍适用原市局有关规定。
附件: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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