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6日 晋国税函[2003]31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
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函[2003]588号)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向纳税人做好有关宣传通告工作。
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的专用设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的设备),
由总局于近期直接配发到各县市区国税局。根据各地市局上报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的所
需情况,同时结合总局配发我省156台专用设备情况,省局的配发原则是:除各地
市直属分局和开发区分局外,为每个县市区局各配发一台;并为各地市局配发部分机
动设备,由各地市自行安排落实到确需增配的县市区局(不得闲置)。具体配发数量
是: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晋中各三台,忻州、吕梁、临汾、运城
各四台。省局不保留设备。
根据总局要求,由税务代理机构提供集中开票服务的,所需专用设备由代理机构
自行购置。总局统一配发的专用设备由各县市区局作为机动设备留存。严禁将总局配
发的专用设备转由代理机构使用,一经发现,要收回其专用设备,追究有关单位领导
责任,并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
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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