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全省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3]64号颁布时间:2003-04-16
2003年4月16日 晋国税发[2003]6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全省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全省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提高办案效率,规范稽查执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按照精干高效、指挥畅通、组织规范、保障有力的原则,
在全省国税系统选拔一批稽查业务骨干,建立全省税务稽查人才库,用于重点企业、
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税收专项检查、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
办。
第三条 全省税务稽查人才库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会同人事处共同管理。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积极支持全省税务稽查人才库的建设,推荐优秀人员
入人才库。
第五条 全省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推荐,由山西省国家税务
局稽查局会同人事处选定。地(市)国家税务局协助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对本地(市)
选人全省税务稽查人才库的人员进行考核。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选定的人员下
达入选通知书。
全省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作调整的,地(市)国家税务局应
当及时上报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进行调整。
第六条 全省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
(二)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45岁以下。
优先选拔获得省级以上稽查能手称号的人员或者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人
员进入全省税务稽查人才库。
第七条 全省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原则上按照业务专长分类,每人可以兼具二个以
上类别,但以其中一个类别为主。
专业分类包括综合、增值税检查、企业所得税检查、进出口税收检查、涉外税收检
查、计算机应用等。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会同人事处建立全省税务稽查人才资料库。
第八条 全省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平时在原单位工作,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可
以优先调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调用全省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时,书面通知被调用人员地
(市)国家税务局。
全省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被调用期间,视同在原单位工作。
第九条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可以调用全省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查办下列案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等上级部门、领导批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二)有关部门转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三)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领导批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四)跨地区或者团伙性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五)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六)税务稽查案件复查;
(七)税收专项检查;
(八)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认为其他需要调用稽查人才库人员查办的案件。
第十条 调用全省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时,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统一下发通
知。调用人数在10人以下的,由省局稽查局会同人事处下达通知,并报省局分管领导
备案;调用人数在10人以上的,报省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省局稽查局会同人事处
下达通知。
第十一条 全省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涉案地国家税务局应当积极配合,并按照工作要求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全省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在调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使用山西省国家税
务局统一填发的税务检查证,任务结束后税务检查证交回省局稽查局保管。
第十三条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全省税务稽查人才库的
培训计划,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根据要求,定期对全省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实行分类培
训、考核、测试人才库人员学习情况和业务能力。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计
算机应用、法律知识、办案查账业务技能等。
第十四条 对调用的全省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将结合其
执行具体工作任务时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交给其所在工作单位。
第十五条 对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调用期间,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全省税务稽
查人才库人员,可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对调用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不再纳入全省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对在查办
案件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全省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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