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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

晋工商企字[1994]517号 晋地税征字[1994]7号 晋统法字[1994]97号颁布时间:1994-10-12

     1994年10月12日 晋工商企字[1994]517号                  晋地税征字[1994]7号                  晋统法字[1994]97号 各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委员会): 为了贯彻执行省政府晋政发[1994]83号《关于加强统计登记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各级工商、税务、统计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统计注册登记工作, 以形成工商、统计、税务一条龙登记服务体系,建立工商、税务和统计的联系制度。 对在1994年9月30日前已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独立核算单位和城乡个体工商 户,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协助统计部门搞好统计注册登记。自1994年9月30 日起,凡新成立、新迁入我省的企业,以及在我省范围内跨地、市、县迁移的企业及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领取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持有关文件到地、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手续。今后,无论是工商、税务还是统 计进行各种检查时,如有三证缺一者,依法停止营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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