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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晋国税票发[1997]10号颁布时间:1997-08-27

     1997年8月27日 晋国税票发[1997]1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 (1997)4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国家税务局在97年11月对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认真核对,经核对帐 票相符后。县级局对库存的作废专用发票要造册登记(一式两份,地 县各留存一份) 交回地区,由地区统一装箱封存,妥善保管,待98年下半年适当的时候统一交回 省局,集中销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1997年7月31日 国税函发[1997]440号   据各地反映,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当时受诸多因素 影响,印制质量方面的问题较多,随着库存时间的延长,目前,部分票面的防伪标记 已显示不清,防伪效果逐渐减弱,全国已发生数起伪造1994年版专用发票骗税的案件。 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总局决定从1998年起全国统一作废1994年版专用发票。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1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发售1994年版专用发票。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开具1994年版专用发票。   三、对纳税人取得1998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抵扣联,限于1998 年3月底以前申报有效,逾期未申报的,按废票处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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