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怀仁县地税局请示原木农业特产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农字[1997]第29号颁布时间:1997-09-28

     1997年9月28日 晋地税农字[1997]第29号 怀仁县地税局: 你县怀地税农字(1997)第1号《关于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1994)第143号令《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特 产税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省林业厅杨树局落阵营林场在怀仁境内所属大盐坊分场、 旧站分场生产销售的原木收入,应在属地向怀仁县地方税务局缴纳农业特产税。 特此批复。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