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7]77号颁布时间:1997-12-18
1997年12月18日 晋国税外发[1997]7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1997)5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
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
理问题的批复
1997年11月16日 国税函[1997]53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
请示)(豫国税发[1997]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外商投资企业
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
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