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法[2001]34号颁布时间:2001-06-25
2001年6月25日 晋财法[2001]34号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有关政策一并明确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发生回收和销售废旧物资业务行为时,必须使用由税
务机关监制的废旧物资收购、销售发票。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必
须是取得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方可按其票面
金额的10%计算进项税额。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管理,同时废旧物资回收
经营单位也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由于废旧物
资回收经营单位虚开发票造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多抵扣税款的,一经发现,要从严
查处。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29日 财税[20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
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
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
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
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
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废
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仍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
政策办理。
请依照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