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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36号颁布时间:1995-07-24

     1995年7月24日 晋国税征发[1995]36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 [1995]10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5]0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 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不得委托企、事业单位,不得雇用临时人员承 办的规定,我省各级税务机关几委托给税务事务所、咨询所发售的,要立即收回,凡 雇用临时人员承办发售管理业务的,应立即停止,并指定正式职工专门负责专用发票 的发放和登记。 二、对所有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建立专用发票的“三专制 度”,即专人、专柜(保险柜)、专库(有防盗门、防盗窗等)。对不符合上述规定 的,要限期建立,由于不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而发生丢失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三、根据我省百万元版专用发票较多的实际情况,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要 组织人员,通过清库查点,澄清数量,在保证正常的用量、储量的情况下,对超过正 常用量的各种文字的专用发票的前四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方法,予以改版。 四、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全国统一规格、字体、字号、颜色及样式的改 版戳记印章,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刻制并保管,县(市)国家税务局向地、市国家税 务局领取专用发票时,由地、市国家税务局在每包专用发票封面上加盖改版印章,税 务所或纳税人向县(市)国家税务局领购专用发票时,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在每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加盖改版印章后,予以发售。 五、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并结合正在 开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对目前正在使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 人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已领取未使用的大面额专用发票,一律收缴并予销毁,确需 使用的,重新办理购领手续。 六、大面额专用发票的改版工作,从文到之日开始,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的领导 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征管、票证管理部门,要密切协作、互相配合,按期保质保量 完成任务,并在9月5日前,将改版的工作情况书面上报省局征管处和票管所。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      1995年6月6日 国税发[1995]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将有关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 用发票)领购制度的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要严格专用发票的领购登记制度。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在发售专用发票时,要 同审核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结合起来,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不得 向其发售专用发票;要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实行限量、限面额发售专用发票;对已 领购大面额版式发票的企业,在二季度内要组织一次全面的清理,发现其经营规模与 领购发票面额版式不符的,一律收缴,更换相应版式发票使用;要确定专人发放、专 人负责登记;今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不得委托给企、事业单位,更不得雇用临时人 员承办发售管理业务。凡在专用发票发售环节出现问题的,一定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   对企业领购的专用发票要求其必须妥善保管,对那些不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而发 生丢失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半年内不得使用, 领购专用发票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的处罚。对企业申报丢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 虚开、代开的,该企业还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1995年7月7日 国税明电[1995]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 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防止不法分 子利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现就更改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更改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范围: 1、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是指各种文字的百万元、千万元版专用发票。 2.经税务机关核定,不符合使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对其已领购,尚 未使用的大面额专用发票要全部收缴,集中销毁(整本票中未使用的,可采取剪角方 法核销)。 3、税务机关库存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在保证正常储量的情况下,对超储部分 予以改版。 二、百万元、千万元版等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统一改为万元版。 三、更改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方法: 1、将百万元版专用发票上金额栏、税额栏的“百万”、“十万”两栏,通栏加 盖全国统一的戳记(印章①附后)。将价税合计大写栏的“仟万”、“佰万”加盖全 国统一的戳记(印章②附后)。 2、将千万元版专用发票上金额栏、税额栏的“千万”、“百万”和“十万” 三栏,通栏以“百万”为中心,骑“千万”、“十万”加盖全国统一的戳记(印章 ①)、将价税合计大写栏的“亿”、“仟万”和“仿万”,以“仟万”为中心,骑 “亿”和“仟万”加盖全国统一的戳记(印章②)。 3、四联发票四联全部更改,七联发票只需要更改前四联。 4、全国统一戳记的规格、字体、字号、颜色及样式: ①规格:印章①6mm×25mm 印章②15mm×5mm ②字体:宋体 ③字号:四号字 ④颜色:大红色 ⑤样式:(略) 四、更改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要求: 1、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管税务机关的领导要严格把关,认真抓好增值 税专从发票的改版工作。 2、各地要对目前正在使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清理机不 具备使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条件的,一律不得使用并限期收缴其大面额版专用发票。 3、各级税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改版发票的出入库制度,要有专人负责,主管领导 亲自抓,严防在发票改版过程中,发生发票被盗或丢失的事件。 4、各地要对改版后的专用发票进行严格检验,凡不符合改版要求的,一律作为 废票处理,不得发售。 5、各地请于9月15日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改版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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