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内部管理两个规程一个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票发[1995]10号颁布时间:1995-11-09
1995年11月9日 晋国税票发[1995]10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山西省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操作规程》、《普通发票内部管理规
程》、《票、证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经十月十八日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工作
会议讨论通过,最近,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个别地方做了修改。现下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清及时反馈到省局票证管理所。
附件1:山西省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操作规程
2、普通发票内部管理规程
3、票、证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附件1:山西省国税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堵塞税收
漏洞,规范我省国税系统专用发票内部发票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
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在我省国税系统领购、发售、保管专用发票的各级税务机关
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内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即由省国税局票证
管理所统一负责,各地、市、县国税局票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四条各级票管部门的具体职责是,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划、运输、保管、
发售、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查处工作。
第二章专用发票印制、印制计划和报表
第五条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二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伪造、
变造专用发票,企业有权拒绝接收假发票,并及时报告当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
国税局)。
第六条各级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要按照上级要求,本着保证及时供应,防止发票积
压的原则,定期编制印制计划,印制计划要根据用票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发票购、
用、存情况,参照上年同期用票量及本期增减变化因素,加30%库存周转量按年度
分季度、分联次、分版面进行编制。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一般采取由县(市)级国税
局逐级编制上报的办法,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每年安排两次。除特殊情况外,计划上报
后一般不再调整。
1、县(市)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8月20日前、次年的3月20日前将次年上
半年、下半年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地(市)级国税局。
2、地(市)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8月31日前、次年的3月31日前将所属县
(市)级国税局次年上半年、下半年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汇总,报送省级国税局。
3、省级国税局应于每年9月20日前、次年的4月20日前将所属地(市)级
国税局次年上半年、下半年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分地(市)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七条专用发票领、用、存季报表、年报表。县(市)级国税局应于季度和年度
终了后5日内将该表报送地(市)级国税局;地(市)级国税局应于季度和年度终了
后10日内将该表报送省级国税局;省级国税局应于季度和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该
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章专用发票的运输及验收入库
第八条专用发票的运输装备
地(市)级国税局必须配备一部运送专用发票的车辆,同时要配备通讯工具,运
送专用发票的车辆应采用全封闭铁皮车。
县(市)级国税局可根据需要配备车辆,未配备全封闭铁皮车的,如采用敞篷车
运送专用发票,必须加盖苫布或网罩,并用绳索捆牢。
第九条专用发票的运输安全保卫
1、由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完成的专用发票运抵我省指定的库房后,由出租
库房的所在单位和省局票证管理所共同负责管理。各地、市国税局在向票证管理所领
取专用发票时,必须配置专门护送的保卫人员,采取相应的保卫措施,途中避免滞留,
保卫人员也不得离车,到达目的地后立即验收入库,并办妥一切交接手续。
2、运送专用发票的车辆,除装载专用发票外,不得装载其它货物,不得携带与
押运专用发票无关的人员。同时,严禁无照人员驾驶专用发票车。
3、运送专用发票途中,遇到各种突发情况,押运人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冷静
地应付突变,保证专用发票的安全完好,保护好现场,立即与有关部门联系,以求问
题的解决。
第十条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
一、省局对专用发票入库库的验收
省局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应按以下几方面要求进行验收。
1、省局以造币总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运单》为依据,按箱进行验收。
2、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对运抵的专用发票版式和数
量进行核对。
3、检查专用发票的包装质量。
4、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
二、地(市)级国税局对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
地(市)级国税局在专用发票入库前应按以下几方面要求进行验收。
1、地(市)级国税局在向省局票证管理所领取专用发票时,以造币总公司提供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装箱明细表》为依据,按箱进行验收,运抵的专用发票不足一箱
的,按本进行验收。
2、核对专用发票的各种版式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3、抽查专用发票的印制质量。
4、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领据》第三联验收入库。
三、县(市)级国税局对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
县(市)级国税局在专用发票入库前应按以下几方面要求进行验收。
1、县(市)级国税局在向地(市)级国税局领取或入库前,县(市)级国税局
采取随机检验的方式任意抽检,抽检数量一般在所颌专用发票总量的5%-10%左
右,如发现有严重问题,可扩大抽查面。
2、专用发票的验收应由专人负责,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
3、核对专用发票的各种版式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4、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领据》第三联验收入库。
四、在专用发票的验收过程中,各地(市)、县(市)国税局如发现有质量问题,
应将有质量问题的发票统一集中收缴到地(市)级国税局,封存后,报省局票证管
理所及国家税务总局,等待处理。
五、各级国税局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领据》
时,须字迹清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六、各级国税局要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分类帐》(附件一)
第四章专用发票的保管
第十一条专用发票的安全保管
一、必须建立专门存储专用发票的库房,库房的建立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库房设在税务机关或发售网点的建筑群体内,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
居民住宅相连。
库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确实无法避开,应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库房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3、库房内配备防潮、灭火装置,安装防暴灯,配备应急照明灯。
4、库房安装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守库室要设置接受报警并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
备。
二、专用发票发售网点营业室的安全保管措施,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营业室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2、发售工作区与其他工作区隔离。
3、营业操作室与领购者之间设置必要的坚固隔离防护设施。
4、营业室安装紧急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可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实行报警联网。
5、设置存储专用发票的保险柜。
6、配置专用发票防伪鉴别器。
三、专用发票仓库的管理及保安工作,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配备专职的守库人员,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制度。
2、严格控制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需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3、不准在专用发票库房(专柜)中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杂物。
4、遇节、假日,仓库管理人员应对仓库存储情况进行清点检查。
5、仓库管理人员对出入库房的门锁应实行双人双锁,同进同出。
第十二条专用发票的盘库、移交
1、各级国税局对专用发票的盘库,均应采取定期盘库制度,一般是每季度末、
年度终了进行盘库,每次盘库都要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盘存报告表》(附件二)
2、专用发票的管理人员不准相互转借、转让发票,领用及库存发票不准出现帐
帐、帐表、帐票不符;库存发票损失或多或少时,不准擅自调帐。
3、专用发票的管理人员要做到手续清、帐目清、责任清。如专用发票的管理人
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对所管的专用发票及帐物在监交人的监督下,由移交人和接管人
共同盘点,核实票、款、帐无误后,填写移交清单和移交事项说明相互签字盖章,同
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办理有关发票帐表、资料、印鉴及物品等移交手续,方
可离岗,以保证专用发票工作的连续性、完整性。
4、专用发票的管理人员由于责任重,工作量大,各级国税局应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五章专用发票的发售
第十三条专用发票“购票证”的核发。
《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票证》(以下简称“购票证”)由各县(市)区国税局核发,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证件,“购票证”使用期限为一年,过
期作废。“购票证”的具体更换期限,由各地、市级国税局确定,各地、市国税局现
在使用的购领簿作为用票单位用以记载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的帐簿。
一、“购票证”的格式
“购票证”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局票证管理所统一印制,其内容包括:
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税务登记号码、开户银行、帐号、经营地址、购票种类、经
办人身份证号码、供票机关、供票地点等项目。“购票证”格式(附件三)略
二、“购票证”的核发
1、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只能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放“购票证”,对其他纳税人
不得发放“购票证”。
2、对于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在企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
按规定核发“购票证”,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1)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作)。
(2)审核经办人身份证。
(3)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4)开户银行证明。
(5)专用发票发售部门规定的其他证件。
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应填发“购票证”,并在“购票证”
上依序编号。同时建立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分户明细帐》,在明细帐中填写一般纳
税人的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号码、企业地址、法人代表、企业类别、购票员姓名及身
份证号,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签有购票人员签字字样,便
于在发售专用发票时与纳税人的“购票证”进行核对,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分户明
细帐》样式见(附件四)。
3、在年度中间,一般纳税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
数量、购票员、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应重新申请取得“购票证”。专用发
票发售部门按规定重新核发“购票证”。
第十四条专用发票的发售。专用发票的发售部门要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的发售管理
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今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不得委托给企、
事业单位,更不得雇用临时人员承办发售管理业务。凡在专用发票发售环节出现问题
的,一定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省局票证管理所在每季度初向各地、市票管部门发售发票。各地、市票管部
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领据》,经省局票证管理所审核同意后,统一办理发售手续,
发售数量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的需用量。各地、市票管部门应接领据中的数量和起止
号码清点数量,并检查专用发票的包装质量。
二、地(市)级票管部门对各县(市)发票发售部门发售发票时,应由各县(市)
发票发售部门的领购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据》中填写发票申请数,并加盖个人
名章和购领单位公章,报地(市)级票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领据上填写总领购数,
并加盖票管部门公章和承办人名章,发售数量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的需用量。
三、各县(市)所属的发票发售部门向一般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实行验旧售新。
适量供应,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审证查表
审核购票员出示的“购票证”、“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附件五)和购票员身
份证。发售专用发票时,发售人员应审核企业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数量、种类以及购
票员签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是否合格,是否与《专用发票分户明细帐》
相符。检查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收执联、《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是否齐全。
2、限量供应。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对用票单位的用票量,在纳税申报审核的基础
上,按情况按次限量予以核定,将专用发票的限量控制在最低限度,最多不能超过两
个月的正常用票量,并根据业务经营情况规定其使用专用发票的种类。对发票有违章
行为的先做出处理后,方可售票。
申请每月领购两本百元版、千元版、万元版专用发票的,由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核
批;申请每月领购两本以上万元版专用发票、十万元版、电脑版专用发票的,由县
(市)级分管局长核批。
3、当面点清。专用发票发售时,领售双方要三人在场开箱验票,用票单位领购
专用发票后要在专用发票管理人员的监督下,当面对所领购的专用发票逐本逐份清点,
如发现有缺号、重号、缺联、重联、漏章、错章、上下联错位、无防伪标志或防伪
标志不清、不全等质量问题,应及时与发票发售部门调换,发票发售部门应将有质量
问题的发票造据清册,由两人以上签字,连同原票上报主管部门,不得对外发放。
4、加盖印馍。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发售专用发票时(电脑专用发票除外),必须
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的有关栏
目中加盖刻有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的“专用
发票销货单位栏专用章”、经检查无误后方可将专用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未加盖上
述专用章或印迹不清晰的专用发票,不得交付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使用蓝色印泥。
5、开票收款。根据核准的购票数量、种类、面额,开具售票单据。售票单据统
一使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票、证专用收据”(附件六),同时,在《专用发票购领
簿》上逐项登记,双方签字盖章。
6、出库记帐。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根据“发票领用存月报表”、“购买发票申请
审批表”在《专用发票分户明细帐》中登记每个企业的上期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及本期
购买情况。
第十五条代开专用发票的税务所,领购专用发票须由税务所提出申请一,经分管
局长审批后,专人到发票发售部门办理领购手续,发票发售部门应发给税务所“购票
证”,并实行验旧售新制度,原则上每次供应一本。
第十六条对外地来我省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除
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外,还要提供保证人并限期缴销专用发票。按期缴销专用发票的,
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并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专用发票的,由保证人承担法律责
任。
发票发售部门收取保证金应开具收据。
第十七条 临时到外地从事经营活动的一般纳税人,应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加盖有一般纳税人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向经
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专用发票。
第六章专用发票的核销
第十八条各县(市)票管部门对因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
歇业、停业、破产以及改变隶属关系的用票单位,在办理注销和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
注销其专用发票“购票证”,填写《发票清理单》(附件七),对其结存的专用发
票予以清理收缴,收缴后在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分户明细帐》上予以注销,并审验
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
第十九条对利用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或专用发票严重违章的用票单位,应按规定停
止售票,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收缴通知单》(附件八)。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及
“购票证”,并在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分户明细帐》上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纳税人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按规定给予处罚,经批准后,发票发售部门
在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分户明细帐》上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各级票管部门、税务所发生专用发票丢失、被盗等案件。属被盗案件
的及时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属丢失、被盗的,应及时在《中国税务报》声明作废,
并在5月内将数量,起止号码及其他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票证管理所。
第二十二条在专用发票丢失、被盗等案件查实期间,票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公安等
司法机关查辑,案件有结果后属税务系统内部丢失、被盗的,地(市)国税局要向省
局票证管理所写出书面报告,持核销期限为60天。
第二十三条待核销期限期满后,在查明原因的情况下,按下列权限核销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一次损失25份以下的,由地(市)国税局批准核销,并报省局票证管
理所备案。专用发票一次损失25份(含25份)以上的,逐级报省局批准核销。
申请核销专用发票,须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损失申请核销表》(附件九)。
对作废的专用发票,一律加盖“作废”印章。
第七章专用发票的销毁
第二十四条属于有印制质量问题专用发票的销毁。
一、专用发票印制质量问题的确认。各级国税局发现专用发票有印制质量们题后,
将废票封存,并逐级上报省局票证管理所。
二、省局票证管理所与所承印专用发票的企业联系,由印制企业负责进一步认证,
并报造币总公司。
三、经双方共同认证,确有印制质量问题的专用发票,应在双方共同监督下,由
省高票证管理所指定的企业负责销毁,并由印制企业报中国造币总公司备案。
四、如双方有不同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与造币总公司共同协商后,另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属于税务机关换版、改版及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期限,应予作废
的专用发票的销毁。
一、专用发票销毁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各级国税局要建立健全销毁专用发票的制度,要有专人负责,主管领导亲自
抓。在专用发票销毁前,要行文明确需要销毁专用发票的数量、起止号码,严防在发
票销毁过程中,发生发票被盗或丢失的事件。
2、在专用发票销毁全过程中,必须对销毁的专用发票实行双人管理制、经手责
任制,做到数字准确无误,责任清楚。在销毁的专用发票运输过程中,要有专人押运,
确保安全。
二、专用发票销毁的范围
1、换版后,尚未使用已作废的旧版专用发票。
2、不符合使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已领购,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
专用发票。
3、改版后,不符合改版要求的专用发票。
4、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期限,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
三、专用发票销毁的方法
1、对上述专用发票销毁范围中,凡属于未使用的整本专用发票,由各地、市监
察部门和票管部门统一清点,造册登记,并填制《申请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附件10),分别鉴字盖章后交省国税局共同销毁。可采用烧毁或到造纸厂化成纸
浆的方法进行销毁。
2、对企业已领购,而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可采取剪角方法核销。即在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处,按“V”形剪角。
四、企业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要保存五年以上。
第八章专用发票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税局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票管部门应
每季对专用发票的领、用、存情况进行检查,在进行专用发票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采取以下措施:
一、清点其库存票据,核对帐簿、报表、查阅、复制与专用发票有关的凭证、资
料。
二、调出专用发票查验。
三、向当事各方询问与专用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四、向会同查处专用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
录像、照像和复制等。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国税局必须坚持每季检查一次票管部门的专用发票管理情
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专用发票管理人员必须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地(市)
国税局每季要抽查一个县(市)局,县(市)局每月要抽查一至两个票管部门,票管
部门要随时抽查发票管理人员。省局票证管理所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专用发
票检查,要列入目标责任制,认真考核,奖惩兑现。
第九章专用发票的票款结算
第二十八条各地(市)票管部门在每季度初接到省局票证管理所的提票通知后,
应持汇款凭证复印件或以信汇自带方式持款提票。先结清上季票款,再提领本季发票,
票、款两清。
第二十九条未按时提票或因结算不及时而影响提票的,省局将按日加收2‰保管
费用,同时,因提票、结算问题造成影响专用发票供应使用的,责任自负。
第三十条建立专用发票保证金制度。为保证专用发票及时供应,各县(市)票管
部门根据企业用票量的大小收取一定数量的发票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建立结算制度,严格结算纪律。各县(市)票管部门应将售票款扣除
本级应留用的管理费用后,每月上解地(市)票管部门一次。各地(市)票管部门要
严格监督,逾期不缴的以违反纪律论处。
第十章工本管理费的收取及开支范围
第三十二条发票工本费的来源,发票工本费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专用发票收费标
准收取。
第三十三条发票工本费支出的管理,是发票的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专用
发票工本管理费必须本着“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县(市)票管部门集中
管理,统筹安排。省局票证管理所将对地(市)、县(市)票管部门工本管理费的管
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票管部门对工本管理费的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单独开设银行帐
户,办理有关结算业务,专帐详细记载各项支出。工本管理费的支出主要用于以下几
方面。
一、运杂费。在运输发票过程中,支付的运费、装卸搬运费及人员误餐补助费。
二、发票管理资料印制费用,发票帐簿设置的支出。
三、发票管理工具、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的费用。
四、管库人员的补助。
五、奖励模范执行发票管理制度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其它业务支出等。
第十一章专用发票的奖惩办法
第三十五条不按本规程办事,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形成责任事故的由主管
税务机关给以责任处罚。
第三十六条行政处分依照监察室制定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违反增
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章追究政纪责任的暂行规定》执行,经济处罚依照各地、市
国税局制定的处罚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依照本规程办事,票款结算及时,专用发票制度健全,库房设施达到
本规程要求的,专用发票的保管达到"三专、七防"且做到万无一失的,省局将给以奖
励。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程中所列的帐、表、证、单(除购票证外)均由各地、市国税局
自行印制。
第三十九条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
则办理。
第四十条本规程由省国税局票证管理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程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分类帐(略)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盘库报告表(略)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票证(略)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分户明细帐(略)
五、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略)
六、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票、证专用收据(略)
七、XXX国家税务局发票清理单(略)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收缴通知单(略)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损失申请核销表(略)
十、申请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略)
附件2:票、证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加强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省局决定对票证管理工作实施
百分考核,票证管理工作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普通发票内部管理、税务登
记证印制、发售的管理、其它工作的管理,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内容
1、票证管理工作汇报
2.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
3、普通发票内部管理
4、税务登记证印制、发售的管理
5、其它工作
二、考核办法及计分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对地、市局的考核。省局根据平时记录,每年终了依据评分标
准计算得分。必要时采取抽查与下基层调查了解情况相结合的方法。对票证管理工作
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依据评分标准计算得分。
(一)票证工作总结(10分)
票证管理工作总结分半年总结和全年总结,半年总结在7月15日前报送,全年
总结在次年元月25日前报送。(10分)
(1)总结材料不全面、无典型情况扣2分;
(2)总结材料无数据、无问题、无建议扣3分;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60分)
1、统计报表(10分)
统计报表包括专用发票印制计划表,专用发票领用存季报表、年报表
(1)报表时间(3分)
按时编制各类统计报表报省票证管理所,遇法定节假日,报表时间顺延。
各类报表报送时间一律以当地邮戳或电传时间为准,迟报一天分别扣1分。
(2)报表质量(4分)
各类报表要认真填写,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每错漏一项扣1分;
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都应相互一致,不一致的扣1分;
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数字应相互衔接,不衔接的扣1分;
按规定报送的报表要加盖公章,由单位领导签名或盖章,缺一项扣1分。
(3)报表的组织管理(3分)
要经常深入基层对报表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其准确、及时地报送报表。对工
作积极主动,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工作中有创新意识,计3分。
对工作不深入,对下级报表工作不督促、不检查,统计报表不齐全、不规范的扣
3分。
2、专用发票的运输安全管理(5分)
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规定用专用运钞车拉送发票。有专职的拉票人员和保卫
人员,运送专用发票车到达目的地后立即入库,办完交接手续的计5分。未按规定用
其它车辆拉送发票扣1分。装载专用发票的车辆装载其它货物或携带与押运专用发票
无关的人员扣1分。未有专职的拉票人员和保卫人员,扣1分,对运票车到达目的地
后未立即入库,未办交接手续的扣2分。
3、专用发票的仓储管理(15分)
按规定设立《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台帐》,定期盘库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
票盘库报告表,发票库房、发售网点营业室,配备有安全措施,有专职的守库人员、
节假日有值班人员的计15分。对帐目不清、资料不全、堆放的票箱起止号码混乱的
扣2分;不定期盘库、填写盘库报告表的扣2分,发票库房、发售网点营业室安全措
施达不到安全标准扣4分;库房无专职守库人员、节假日无值班人员扣7分。
4、专用发票的领发(10分)
领取专用发票时在规定的时间领取、手续齐备,出售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计10
分。未按时领票,造成县(区)局发票供应不足扣2分,出售时未按规定审证验票供
应发票的扣1分,向企业出售的发票超过限量供应的扣1分。
5、专用发票的票款结算(10分)
按季结清上季票款,建立结算制度,严格执行结算纪律的计10分。
未按季结清上季票款,造成拖欠,影响专用发票供应的扣5分,未建立结算制度
违反的结算纪律的扣5分。
6、发票工本管理费的开支(10分)
发票工本管理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人负责,发票工本费按规定收取、
支出的计10分,未专户储存,专人负责违反工本管理费支出范围,影响发票管理的
扣10分。
(三)普通发票内部管理(1分)
能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检查、管理承印发票厂家,监督专用水印纸,专用油墨
的购领、保管、使用情况,普通发票印制计划准确率在90%以上的计10分。
报送的承印发票厂家不符合承印发票条件的或不能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印制发票扣
2分,不按时对印制企业进行年检一或年检时弄虚作假虚报情况扣2分,专用水印纸、
专用油墨无计划表扣1.5分、计划报表迟报的扣0.5分,普通发票印制、保管、
销售无记载扣2分,普通发票印制计划准确率达不到90%的扣2分。
(四)税务登记证内部管理(10分)
按时领取税务登记证,按规定收取工本管理费,及时缴清省局垫付的工本费计
10分。
未按时领取税务登记证的扣3分,擅自提高税务登记证的收费标准扣二分。换证
工作结束后30日内未缴清省局工本费的扣6分。
(五)其它工作(10分)
按时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安排的其它工作,按时报送省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报表计10分。
未按时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安排的其它工作,未按时报送省局要求的资料、
报表扣10分。
三、奖励办法
1、省局每年通报一次百分考核结果。
2、对百分考核中得分高的前6名和单项工作得分高的前三名,省局分别予以表
彰及适当物质奖励。
附件3:普通发票内部管理规程
第一条依据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发票印制企业的指定,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发票必须由省级税务主管
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发票印制企业
由地、市国税局推荐,省国税局审核、指定。
一、确定发票印制企业的原则
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为了便于对发票印制企业管理和检查,发票印制企业每
个地、市将指定1-3个企业印制。
二、发票印制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印制发票,并保证供应;
3、具有较高的企业管理水平,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和专用仓库保管。
三、指定发票印制企业的程序
1、地、市国家税务局进行初选,由初步选定的印制企业提出承印发票书面申请。
2、地、市国家税务局进行实地考察,对合格者签署意见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
指定。
3、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对准予印制发票的企业,核发《发票准印证》。
上述所使用的《承印发票申请审批表》的格式为:表1,-1
《发票准印证》的格式为:表1,-2
第三条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企业的管理
1、地、市国税局每年对发票印制企业进行资格检查,具体检查内容有:(1)
检查所承印的发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要求印制发
票,或者私自承印发票,或者将印制发票业务转让,委托其他厂的行为。(2)检查
发票印制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发票印制、入库、出库手续是否齐全,登记是否完整准
确。有无不按规定保管发票,造成丢失的行为。(3)检查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用
品保管、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转借、转让或丢失的行为。(4)检查发票废品处
理是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不按规定销毁造成流失的行为。
税务人员对发票印制企业进行检查时,应填写《发票印制企业检查结果表》。对
存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要提出处理意见。该检查结果表的格式为:表2,-
1。
对具备资格的,重新核发《发票准印证》;对不具备承印资格的,收回《发票准
印证》。
2、在准印证有效期限内,发生违反发票印制管理规定行为,需取消发票印制资
格的,应随时收回《发票准印证》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税务机关收回《发票准印证》,应由省国家税务局下达《撤销承印发票资格通知
书》,其格式为:表2,-2。
第四条《发票印制通知书》的设置及使用
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票和批准用票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发票,均由地、市国家税务
局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到指定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是税务机关通知定点印刷厂接收发票印制业务的批准文件。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印刷厂不得擅自承印发票。通知书的格式为:表3。
第五条《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的设置及使用
印刷厂必须依据地、市国家税务局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书》承印发票,发票印
制完工要向地、市税务机关报送《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由地、市税务机关进行验
收。对不合格的发票,税务机关要派专人到现场监督销毁。
印刷厂报送的《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的格式为:表4,-1:
为了加强发票印制环节的管理,发票印制企业必须建立《承印发票明细登记簿》,
对承印的发票及时进行登记。其登记簿由“封面”、“登记”两部分组成,其格式
分别为:表4,-2,
第六条发票监制章的管理。“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对发票统一管理
的重要标志。因此,税务机关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管理。
发票印制企业必须到税务机关购领发票监制章并实行交旧换新。对发票监制章要
制定管理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安全。
税务机关对发票监制章必须实行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并对其制作、发放和企业
缴销等情况及时登记。所使用的登记簿由“封面”、“目录”、“总登记”、“分户
登记”四部分组成,其格式为:表5
第七条防伪用品的管理
发票联统一使用专用水印纸、专用油墨,是加强发票管理,为防伪而采取的一项
重要措施。专用水印纸、专用油墨由省国税局供应,发票印制企业所需的专用水印纸、
专用油墨,必须到省国税局购领。
为了加强对专用水印纸、专用油墨的管理,地、市国税局对专用水印纸、专用油
墨购领、使用等情况必须进行登记,所使用的《发票专用水印纸发售登记簿》由“封
面”、“目录”、“总登记”、“分户登记”四部分组成,其格式为:表6
第八条发票“发售一购额”的管理。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要购领发票的
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提出购领发票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查后核发《发票
购印证》。
(《购领发票申请报告表》、《发票购印证》格式按目前所使用的格式)
第九条《发票分类帐》、《发票领据》、《发票发售分户帐》,使用增值税内部
管理规程所设置的《发票分类帐》、《发票领据》、《发票发售分户帐》。
第十条发票使用保证金的管理。为了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和控制,税务机关对流动
性强或发票管理不善的单位及个人,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一、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时,必须向用票人开具《发票纳税保证金收据》其格式
为:表7,-1
二、税务机关对收取的保证金,必须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帐记载。其使用的
《发票纳税保证金登记帐》由“封面”,“帐号”两部分组成,其格式分别为:表7,
-2
三、用票人要求退还保证金时,应向收取保证金的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申请报告,
并填写《发票(纳税)保证金退还申请审批表》,其格式为:表7,-3
经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批准后,办理退款手续。退款时,用票人为个体工商户的,
应退回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时开具的保证金收据;用票人为单位的,应向税务机关
开具收款收据,作为记帐凭证。
第十一条《发票额销存月报表》的设置及使用。为了汇总情况,基层税务机关应
按季向地、市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销存月报表》,地、市税务机关应按年向省税务
机关报送《发票领销存月报表》。该报表的格式为:表八
本规程自下达之日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