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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5]67号颁布时间:1995-08-23

     1995年8月23日 晋国税外发[1995]6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5]1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7月27日 国税发[1995]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外 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计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举办具俱乐部或类似会员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 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对其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还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时,可冲减企业退款当期的收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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