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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取得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5]74号颁布时间:1995-10-10

     1995年10月10日 晋国税外发[1995]7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494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 取得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取得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5年9月6日 国税函发[1995]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 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5]140号,以下简称通知)做出了规定,现就有关问 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通知中所说生产性企业在筹办期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 所得税的,仅指经济特区的生产性企业;其他生产性企业取得前述收入,均应适用税 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生产性企业在生产经营期开始的年度,有非生产性收入的,应当合并计算全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细则》第七十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 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规定的原则,确定当 年度的所得税待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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