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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5]93号颁布时间:1995-12-21

     1995年12月21日 晋国税外发[1995]9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普政发(1995)8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增值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随文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关于预征税款。对负有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 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实行土地增值税税款预征的办法。即由当地国税机关对 企业取得转让房地产预收款收入按5%须征税款,待该项目完工、办理结算后,进行 清算,多退少补。 各地、市国税机关接到通知后,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 馈省局,以便研究处理。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7月27日 晋政发[1995]8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实 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的确定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它房地 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 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二、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与其它住宅的划分界限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住宅。具备下列标准之一者, 不得列为普通标准住宅: (一)套型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超过88m2的; (二)六层(含六层)以下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   (三)非城市规划要求而采用贴面砖、马赛克或大理石等材料进行大面积外装修 的; (四)采用进口电梯或七层以下采用电梯的; (五)有空调设施的; (六)有成套不锈钢厨具、天然大理石台面等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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