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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济统计改按企业注册类型统计后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

晋地税计发(1998)39号颁布时间:1998-12-14

     1998年12月14日 晋地税计发(1998)39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济统计改按企业注册类型统计后有关税收票证处 理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填开税收票 证时,一律将原来按经济类型登记届开改为按企业注册类型登记、填开。   二、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仍按企事业单位原来的注册类型填写税 票;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纳税人所在单位或代扣单位的注册类型填写税票;来自 公民个人的其他税收,其注册类型一律填为个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济统计改按企业注册类型统计后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事 项的通知      1998年10月16日 国税函(1998)6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0号),从1999年1月1日起,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部门将原来按经济类型登记、统计改为按企业注册类型登记、 统计。为与国家工商管理和统计工作的改革相衔接,从1999年起,税收统计报表 由原来的分经济类型统计改为分企业注册类型统计。现将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事项通知 如下:   一、各地新印制的税收票证,凡原式样中有“经济类型”栏目的,均改为“注册 类型”。   二、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其税收票证上的“注 册类型”栏,按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见附 件)的最细化类型填写,如某私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则填写“私营有限公司”; 个体工商业户在税收票证的“注册类型”栏内填写“个体”;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其他 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根据税务登记内容按税收统计报表的“注册类型”口径要求填写。   三、已印成“经济类型”的现存税收票证,填开时,其纳税人的登记注册类型填 写在“经济类型”栏。   以上,请各地抓紧布置。 附件: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 定》的通知      1998年8月28日 国统字(1998)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全面反映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 济共同发展,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进展情况,为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决 策和管理提供依据,经研究决定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实际类型 为基础,制定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现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核定企业的登记注册类型,各级统计部门以此为基础开展 各类统计调查。 附件: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其他经济 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 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演、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 独资公司。   第四条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 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 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 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 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 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 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 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 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 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 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 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 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 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其他企业是指上述第三条至第九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 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二条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 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三条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 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四条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 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 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 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 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六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 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七条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 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 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二 年制定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审计部门查出偷税税款应如何缴库问题的批复      1998年11月20日 国税函(1998)69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审计部门查出偷税税款应如何缴库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 [1998]147号)收悉。文中反映你省审计部门依据1987年国务院发布 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查处和收缴违规税款和罚款问题,经研究, 批复如下: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 “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 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处理。”由于各种违反税务法 规行为的处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均有明确规定, 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其应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由税务机 关上缴国库。”洞此,审计部门查出的纳税人违反税务法规的行为,应按照税法规定 进行处罚,而不能按《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其查处的补税 罚款也应交由税务机关按税收收入缴库方法和财政部规定的税收预算收入科目组织入 库。   为保证审计决定的及时执行,维护审计执法工作的严肃性,税务机关对于审计部 门查处的税款和罚款,应及时组织征收入库,并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审 计部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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