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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交通厅代征税款税务系统内部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地税计发(1998)32号颁布时间:1998-10-27

     1998年10月27日 晋地税计发(1998)32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省交通厅消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税收管理的通知》(晋 地税征发[1998]30号)精神,现将省交通厅代征税款在税务系统内部划转等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交通厅代征的税款(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价格调控基金,下同),由省地方税务局按照省交通厅或重点公路工程指挥部 提供的有关资料向地(市)地方税务局划转。   二、施工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将施工企业交回的,由重点公路工程指挥 部开具的代征税款收据视同现金收回,并向施工企业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主管地税 机关凭收回的代征税款收据和税收完税证存根联复印件,从地(市)地方税务局划转 税款。   三、主管地税机关收到地(市)地方税务局划转的税款后,应即按规定办理税款 入库手续,并按5%的比例提取代征手续费。   各县(市)提取的代征手续费应及时全额向地(市)地方税务局上交,由地 (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向省局指定的帐户划转,划转代征手续费的时间不超过各地 (市)地方税务局收到代征税款的一个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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