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晋地税农发(1998)35号颁布时间:1998-10-15
1998年10月15日 晋地税农发(1998)35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进一步加强农业税征管工作。今年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粮食收购
条例》,除按规定代扣、代缴农业税外,不再代扣其他任何税费,有力地促进了农业
税的征收。目前各地在实行户交户结,完税证开到户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
问题,对此要引起足够重视,要在不折不扣贯彻政策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征
收方法,在收购粮食旺季,征收机关要集中人员和精力实行驻点征收和税款结算,坚
持税票开到户;对于零散户要依靠协税护税组织,依法委托代征员组织征收,要在代
征税款的同时把税票开到纳税人。
二、加大农业特产税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一是农业特产税要在税源普查的
基础上坚持做到据实征收。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农业特产品的两税不得重复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3号文中规定“对利用农业税计税土地从事农
业特产品生产的,其农业税应征税额大于农业特产税应征税额的,征收农业税,其农
业特产税应征税额大于农业税应征税额的,征收农业特产税,两税不得重复征收。”
这一规定和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7号文件规定的内涵一致,为便于实际操作,
仍按(94)财农税字第7号文件规定执行。二是依法采取“核产计征”(即核定收
入征收)和“按亩(株)计征”等多种征收方法,不搞一刀切。当前要重点向纳税人
宣传我省各地一些征收机关采取的“按亩(株)计征”的办法,是在税源普查的基础
上合理核定农业特产品产量和收入,定期定额征收的一种方法,它和脱离实际按亩或
按人平均摊派有着本质的区别,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价
格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执行,具体计税价格
由县级征收机关确定。四是对纳税人农业特产品确实受灾歉收的,要认真核实,按程
序减免。
三、屠宰税要加强代征单位、人员的管理,做好对他们的政策培训辅导、监督工
作,确保代征单位和人员严格依法代征。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乡村协税护税网络的建
设。切实发挥协税护税人员的作用。
四、各级征收机关切实加强对农村税收工作的领导。农业税收涉及面广、政策性
强、征管工作难度大。第四季度是组织收入的旺季,对此,各级征收机关特别是主要
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要作为四季度的一项中心工作,采取过硬措施,
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目标责任制考核,要蹲点到重点地区,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在
坚持执行政策的前提下,努力完成今年的各项税收任务,为我省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
贡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1998年8月18日 国税发(1998)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
州、重庆、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咱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
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
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8]18号),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征
收工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农业税稳定负担的政策,不得擅自调增农
业税负担。农业税计税价格要随粮食定购价格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折征代金的地方,
更要注意粮食结算价格的变化,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要严格执行农业税减免政策规
定,及时掌握农业生产及受灾情况,继续做好农业税灾歉减免、社会减免、贫困减免
工作。要切实将减免款落实到应享受减免待遇的纳税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
挪用,切实把农业税减免工作落到实处,让农民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农业特产税要严格按照农业特产品应税产品实际计税收入计算征收。对农业
特产品应税实际计税收入有帐可查的,要采取查帐征收的征收方式;对无帐可查的,
可实行核定征收等多种征收方式。无论实行何种征收方式,都要在做好农业特产税税
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并于收获季节征税时对所定计税收入再进行认真核实,遇
有自然灾害和市价偏低,要给予适当调减,切实做到据实征收。农业特产税严禁按人
头或地亩平摊税款,不得对没有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经营和没有农业特产收入的征税。
对利用农业税计税土地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其农业税应征税额大于农业特产税应
征税额的,征收农业税;其农业特产税应征税额大于农业税应征税额的,征收农业特
产税,两税不得重复征收。
三、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严禁按人头、地亩和牲畜存栏头数搞摊派,不得以屠
宰税名义搞搭车收费。在收购环节征收屠宰税的,不得把应由收购方缴纳的屠宰税改
由饲养户缴纳,不得对未收购的应税牲畜预征屠宰税。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立
即纠正,并严肃处理,追查责任。
四、各级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管理机关要严格依法规范征收。农业
税、农业特产税征收要直接对纳税人实行“户交户结”,并向纳税人开具正式的完税
凭证,严禁打“白条”,如不能出具正式完税凭证,纳税人有权拒交。要严格区分税、
费的政策界限,不得借税收名义征收其他费,更不得税、费混征。在征收时要做到一
税一票,防止并纠正一票多税、一票又税又费的错误做法,以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
入库,防止税款流失,杜绝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
五、各地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征收管理机关要加强领导,向纳税人做好
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征收工作涉及到农民的切身
利益,政策性强,要采取多种多样、通俗易懂的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有关税收政策。
要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予以高度重视,认
真倾听农民的呼声,及时、妥善地解决所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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