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先征后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8)109号颁布时间:1998-09-10

     1998年9月10日 晋国税所发(1998)10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432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为了平衡出口企业税收负担, 促进公平竞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出口货物退税的政策规定,现对政策执行过程 中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 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晋国税流发[1998] 4号文件要求:“即从事工业生产的,年度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取消一般 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其1997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 货物,一律不得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免税,继续执行“先征后退”的出口 退税政策。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 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第一条关于进料 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的规定,仅适用于199 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 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或委托加工后出口的货物,应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 3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