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加油站、修理修配、机动车零配件行业统一使用定额发票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8)33号颁布时间:1998-08-07
1998年8月7日 晋国税征发(1998)33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税源控管,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加油站、修理修配及机动车零配件销售行业
中统一使用定额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范围内凡从事加油站销售业务、修理修配及机动车零配件销售的单位和
个人,一律使用“山西省加油站零售定额发票”、“山西省修理修配定额发票”、
“山西省机动车零配件销售定额发票”(简称定额发票,式样附后)。
二、定额发票是一种有价发票,面额暂定5000元、1000元、500元、
100元、50元、10元、5元、1元八种。
三、定额发票采用专用防伪水印纸印制,一律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
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红色。
四、定额发票一版三联,即存根联、记帐联和发票联,并采用订本式,每本25
份。
五、定额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逐级购领,主管税务机关发售。
六、定额发票从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使用。原“山西省XX市(县)加油站零售
普通发票”、“山西省XX市(县)机动车修理修配普通发票”、“山西省XX市(县)
汽车修理修配普通发票(大修总成修理)”、“山西省XX市(县)汽车修理修配普通
发票(零小修)”、“山西省XX市(县)汽车修理修配普通发票(专项)”、“山西
省XX市(县)机动车配件零售普通发票”六种发票从十月一日起废止。
七、为了避免使用中混用发票,原(面额为千元版、万元版的)“山西省XX市
(县)加工修理修配普通发票”亦从十月一日起废止,统一使用“山西省XX市(县)
工业普通发票”。
八、主管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征收管理。对一般纳税人,
仍按现行规定发售发票,实行查帐征收;对建帐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发售发票时
按票面金额依据征收率预征税款,月终申报结算;对非建帐核算的纳税人,发售发票
时,需收回“记帐联”,同时按票面金额计算预征税款,月终按定额结算,预征税额
低于定额的补足差额,高于定额的不再退还。
九、定额发票由国家税务局统一管理。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根据核
准的面额、数量、种类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定额发票,并在整本发票中加盖纳税人印
章。
十、纳税人在开具定额发票时,必须按规定填写有关栏目。定额发票是唯一有效
的合法结算凭证。从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任何单位都不得以原加油站、修理修配
及机动车零配件销售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太原市锯齿发票除外)。
十一、太原市在加油站、修理修配及机动车零配件行业暂使用锯齿发票;晋中地
区自印的定额发票可延用到1999年3月 31日,从4月1月起统一使用省局印
制的定额发票。
十二、各地要制定发票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定额发票管理制度,规范有关
帐表资料,严格定额发票的领、用、存手续,做到“三专、七防”,切实管好用好定
额发票。
十三、对目前用票人结存的原加油站、修理修配及机动车零配件销售发票,由主
管税务机关在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前收缴,并连同内部结存的旧票统一上缴市、县税
务机关,旧票的收缴、销毁工作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由市、县税务机关集
中销毁。
十四、定额发票是一种新版发票,各地要强化稽核检查,加大管理力度,发现问
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五、定额发票的使用不仅涉及加油站、修理修配及机动车零配件销售行业,而
且涉及到各行各业。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广播、新闻媒体等做好宣传工作,积极
取得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做好定额发票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定
额发票的经济监督功能,使定额发票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中起到有益的作用,同时,
要在全社会形成索取发票的氛围。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1.山西省加油站零售定额发票(八种)(略)
2.山西省修理修配定额发票(八种)(略)
3.山西省机动车零配件销售定额发票(八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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