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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加油站、修理修配、机动车零配件行业统一使用定额发票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8)33号颁布时间:1998-08-07

     1998年8月7日 晋国税征发(1998)33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税源控管,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加油站、修理修配及机动车零配件销售行业 中统一使用定额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范围内凡从事加油站销售业务、修理修配及机动车零配件销售的单位和 个人,一律使用“山西省加油站零售定额发票”、“山西省修理修配定额发票”、 “山西省机动车零配件销售定额发票”(简称定额发票,式样附后)。   二、定额发票是一种有价发票,面额暂定5000元、1000元、500元、 100元、50元、10元、5元、1元八种。   三、定额发票采用专用防伪水印纸印制,一律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 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红色。   四、定额发票一版三联,即存根联、记帐联和发票联,并采用订本式,每本25 份。   五、定额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逐级购领,主管税务机关发售。   六、定额发票从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使用。原“山西省XX市(县)加油站零售 普通发票”、“山西省XX市(县)机动车修理修配普通发票”、“山西省XX市(县) 汽车修理修配普通发票(大修总成修理)”、“山西省XX市(县)汽车修理修配普通 发票(零小修)”、“山西省XX市(县)汽车修理修配普通发票(专项)”、“山西 省XX市(县)机动车配件零售普通发票”六种发票从十月一日起废止。   七、为了避免使用中混用发票,原(面额为千元版、万元版的)“山西省XX市 (县)加工修理修配普通发票”亦从十月一日起废止,统一使用“山西省XX市(县) 工业普通发票”。   八、主管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征收管理。对一般纳税人, 仍按现行规定发售发票,实行查帐征收;对建帐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发售发票时 按票面金额依据征收率预征税款,月终申报结算;对非建帐核算的纳税人,发售发票 时,需收回“记帐联”,同时按票面金额计算预征税款,月终按定额结算,预征税额 低于定额的补足差额,高于定额的不再退还。   九、定额发票由国家税务局统一管理。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根据核 准的面额、数量、种类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定额发票,并在整本发票中加盖纳税人印 章。   十、纳税人在开具定额发票时,必须按规定填写有关栏目。定额发票是唯一有效 的合法结算凭证。从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任何单位都不得以原加油站、修理修配 及机动车零配件销售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太原市锯齿发票除外)。   十一、太原市在加油站、修理修配及机动车零配件行业暂使用锯齿发票;晋中地 区自印的定额发票可延用到1999年3月 31日,从4月1月起统一使用省局印 制的定额发票。   十二、各地要制定发票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定额发票管理制度,规范有关 帐表资料,严格定额发票的领、用、存手续,做到“三专、七防”,切实管好用好定 额发票。   十三、对目前用票人结存的原加油站、修理修配及机动车零配件销售发票,由主 管税务机关在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前收缴,并连同内部结存的旧票统一上缴市、县税 务机关,旧票的收缴、销毁工作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由市、县税务机关集 中销毁。   十四、定额发票是一种新版发票,各地要强化稽核检查,加大管理力度,发现问 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五、定额发票的使用不仅涉及加油站、修理修配及机动车零配件销售行业,而 且涉及到各行各业。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广播、新闻媒体等做好宣传工作,积极 取得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做好定额发票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定 额发票的经济监督功能,使定额发票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中起到有益的作用,同时, 要在全社会形成索取发票的氛围。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1.山西省加油站零售定额发票(八种)(略)    2.山西省修理修配定额发票(八种)(略)    3.山西省机动车零配件销售定额发票(八种)(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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