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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8)168号颁布时间:1998-12-30

     1998年12月30日 晋国税所发(1998)16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92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 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局业已晋国税所发(1998)63号转发,各地要 严格按照通知精神执行。另结合我省工作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1998年是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的最后一年,各地市税务机关在上报 企业98年度的超税负退税资料时,应分别附送企业五年生产经营情况、税款实现及 上缴情况、年税收负担率、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的详细说明、调查报告,并准 确填写附表数据。   2.在上报退税资料的同时一并上报对企业五年纳税检查情况、税务处理决定书 及查补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其中税务处理决定书、查补税款的税收缴款书需上报复 印件)。   3、各地对申请超税负退税的企业,应严格检查、审核后,于五月底前将退税资 料上报省局,省局将抽查审核,逾期不申报的,不予计算超税负退税。   4.各地在超税负返还工作中,要主动发现问题,研究、制定措施,及时向省局 反映情况。 附表: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情况统计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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