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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8)104号颁布时间:1998-10-07

     1998年10月7日 晋国税所发(1998)10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2号“关于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 共和国联盟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上述协定文本,省局已 于1997年5月16日以晋国税外发(1997)24号印发各地,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生效的通知      1998年8月19日 国税发(1998)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于1997年3月21日在贝尔格莱德 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业经南斯拉夫和我国外交部分别于1 997年7月21日和1997年12月3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 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协定应自1998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 上述协定的文本,我局已于1997年4月16日以国税函(1997)201号文 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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