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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8)34号颁布时间:1998-08-19

     1998年8月19日 晋国税征发(1998)34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省局已以晋国税征发(1998)28号文下发各地 执行在案。从全省最近组织的税源管理专题调查和稽查案件复查情况看,各地在个体 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税收管理方面,普遍存在着对纳税人认定不准、定额偏低、税负 不均以及委托代征手续不完整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特 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加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各地要加强对个体专业市场和 集贸市场的税收管理,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对市场内的每一经营户有逐户办 理税务登记,实行源泉控管,不得将市场管理委员会认定为纳税主体。   二、搞好委托代征税款工作。各地在对专业市场涣贸市场实行源泉控管的同时, 可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市场管理委员会为委托代征单位,要求其 严格按规定履行委托代征税款事宜。   三、采取合理测算定额的方法。今后,在确定定额税金时,要按照《征管法》、 《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征管规程》中核定定额的程序,合理测算确定。确定的基本 方法是:先确定其最低固定费用(如房租、水电费、雇工工资以及其他合理费用等), 再依据其同行业最高毛利率测算其最低营业额,最后以最低营业额为基数,依据适用 的征收率(工业6%,商业4%)确定定额税金。基本公式为:   1.最低营业额=最低固定费用/最高毛利率   2.定额税金=最低营业额×适用税率   四、今后在定额征收户的纳税档案中,要增设有关费用合法凭证复印件。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的管理,对纳税人有意隐瞒收入或提供 假资料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补足所偷税金外,要从严处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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