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
晋地税所字[1995]第73号颁布时间:1995-12-19
1995年12月19日 晋地税所字[1995]第73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
的通知[国税发(1995)2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
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是完善和加强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并列入
1996年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
二、1996年暂在金融保险、铁路、电力行业作为试点实施这一制度。试点行
业的扣缴义务人,除按本通知要求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外,仍需按晋地税所字
(1995)第46号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总局通知中的第十条、
暂不执行。
三、税务机关要督促扣缴义务人在做好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填报工作的同时,按
晋地税所字(1995)第44号做好向外单位人员支付收入、填报个人收入及纳税
情况传递单的工作。
四、"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由各地市统一印制。
五、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
通知
1995年11月22日 国税发[1995]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 2010年远景
目标的建议》中关于"建立法人对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个人所
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代扣代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是控制税源、全面掌握纳税
人收入情况的重大措施,也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税务机
关应予高度重视,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推行。
二、建立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