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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关于公路煤焦销售营业站普通发票换版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8)54号颁布时间:1998-12-08

     1998年12月8日 晋国税征发(1998)54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煤炭运销公司:   为加强行业发票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公路煤焦销售营业站现行普通发票进 行换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式样及管理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全省各公路煤焦销售营业站统一使用“山西省 XX市(县)公路煤焦销售营业站普通发票”(见附件),原使用的其它发票同时废止。   (二)“山西省XX市(县)公路煤焦销售营业站普通发票”一式五联,第一联, 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统计联;第五联,报查联。每 月终了后,各公路煤焦销售营业站将报查联按顺序装订上缴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三)“山西省XX市(县)公路煤焦销售营业站普通发票”由各地、市国家税务 局监制,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发放和管理。   二、其它有关事宜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山西省XX市(县)公路煤焦销售营业站普通发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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