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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8)58号颁布时间:1998-12-18

     1998年12月18日 晋国税征发(1998)58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 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粮办[1998]2432 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山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使用和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 如下:   一、发票式样   (一)“山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为锯齿剪贴式,一式五联,即存根联、发票 联、记帐联(既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又是统计核算的资料)、随货同行联(承运 联)和提货联,第一联黑色,第二联棕色,第三联蓝色,第四联绿色,第五联红色。 该票在发票联和存根联下方增印四个锯齿状的金额数字矩阵,每个矩阵印有1--9 的数字,代表填开金额,并在发票联上套印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章和防伪团花(见 票样)。   (二)“山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装订顺序分别为记帐联、发票联、存根联、 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和提货联。   (三)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企业,可按手工发票的式样(不带锯齿和防伪团 花)单独报省国税局审批印制。   二、发票使用   (一)使用方法   “山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方法详见晋国税征发(1998)52号文 件。   (二)执行时间   “山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从1999年1月1日起使用。   三、“山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由省国税局监印,逐级发放,各主管税务机关 负责发售和管理。   四、其他事项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将粮食销售给非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一律使用省国税局监印的“山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二)免征增值税的粮食企业调拨粮食或粮食经营、加工企业销售免税粮食时, 亦一律使用省国税局监印的“山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三)从事粮食经营、加工业务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 将粮食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七联增值税专用 发票。   (四)为避免一票多用、重复使用,山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山西省粮食销售统 一发票原则上一车一票,若同一批货物、同一时间多部车辆运输的可开具一张发票, 应在备注栏内注明运输车辆牌号及数量。   (五)其它事宜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 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26日 计粮办(1998)2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工商局、粮食厅(局):   为加强对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推进粮食流通体制 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8]35号)要求,现就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粮食经营(不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加工 企业销售粮食时,一律使用“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第五联为随货同行联(承 运联)。上述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在第五联加盖“随货同行联 (承运联)”印章,并要加注“销货地点”。“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由开票 单位按照统一样式刻制(印章式样附后)。   二、从事粮食经营伽工业务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销 售粮食时,一律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粮食销售 统一发票”。“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印制。“粮食销售统 一发票”中要设立‘销货地点”一栏,开票单位必须如实填写。   三、跨县(市)运销小麦、玉米和稻谷,必须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 食交易市场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跨县 (市)运销成品粮,必须持有粮食加工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随货同行联 (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凡不能出具带有随货同行联(承 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一律视为非法贩运。   四、国有农业、农垦企业和司法系统农场跨县(市)运销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 粮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 跨县(市)运销的原粮和成品粮的检查。对非法贩运粮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 据《粮食收购条例》处罚;对一票多用、重复使用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 行条例》严厉惩处;对私印、伪造和非法买卖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惩处;触犯刑 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粮食、税务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 关政策,积极支持和保护正常的粮食流通,严禁借机上路设卡,搞地区封锁,乱收费、 乱罚款。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上述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 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从1999年1月1日正式启用,同时旧版的粮食销售 普通发票停止使用。 附件:关于刻制“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的说明(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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