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关于使用山西省出省口煤焦管理站管理发票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1998)34号颁布时间:1998-11-06

     1998年11月6日 晋地税征发(1998)34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出省煤焦管理站的票据使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凡在我省设立的各公路出省口煤焦管理站,目前使用地方税务发票的,均应 按规定统一使用“山西省公路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普通发票(地税版)”(样式附后), 原“山西省XX地区(市)公路煤焦营业税、出省管理站收费发票”只适用于煤焦营业 站,改为“山西省XX地区(市)公路煤焦营业绝收费发票”。   二、“山西省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普通发票(地税版)”由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统一 集中印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凡申请领购货该发票的各出省口煤焦管理站, 凭税务登记证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购事宜。   三“山西省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普通发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联次四联,第一 联为存根联,印色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绿 色;第四联为统计联,印色为蓝色。规格 190×140(mm)。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各地分公司要密切配合,加强发 票管理,各地方税务机关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