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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地税财字[1994]第11号颁布时间:1995-09-15

     1995年9月15日 晋地税财字[1994]第11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8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增值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冯佳根总经济师在全省士地增值税贯彻实施 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根据本地实际,尽快与有关部门联系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 迅速展开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7月27日 晋政发[1995]8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实 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的确定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它 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 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 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二、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与其它住宅的划分界限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住宅。具备下列标准之一者, 不得列为普通标准住宅: (一)套型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超过88m2的; (二)六层(含六层)以下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   (三)非城市规划要求而采用贴面砖、马赛克或大理石等材料进行大面积外装修 的; (四)采用进口电梯或七层以下采用电梯的; (五)有空调设施的; (六)有成套不锈钢厨具、天然大理石台面等厨房设施的; (七)有人造玛瑙、大理石、盥洗设备等浴室设施的; (八)安装高级铝合金彩板门窗的。 除厨房、卫生间外,具备下列内装修标准之一者,也不得列为普通标准住宅: (一)非结构型吊顶; (二)墙壁采用壁纸、壁布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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