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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生产补贴款和专项维简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流字[1995]第40号颁布时间:1995-08-08

     1995年8月8日 晋地税流字[1995]第40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由省煤炭运销 公司代省计委收取的煤炭能源基地建设基金,以及代省煤炭厅收取的生产补贴款和专 项维简费都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鉴于上述各项收费汇交分配方式不一,经报 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煤炭专项基金征税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1、省计委收取的能源基地建设基金应缴纳的营业税,由省煤炭运销公司集中后 在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缴纳。列入省级财政收入。   2、省煤炭厅收取的生产补贴款,专项维简费应缴纳的营业税,由省煤炭运销公 司集中后在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缴纳,列入省级财政收入。   3、由各地市煤炭局收取的生产补贴款,专项维简费应缴纳的营业税,由省煤炭 运销公司在各地市的所属机构及其他单位集中后,在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列入同 级财政收入。   4、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生产补贴款和专项维简费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分别在缴纳营业税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5、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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