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检查情况的报告
冀地税发[2006]66号颁布时间:2006-09-29
按照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96号)要求,我省对从事人寿保险业务的纳税人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接到国税函[2006]796号通知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对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首先确定了检查方案,由各单位对目前人寿保险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开办了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单位逐项、逐险种检查并填列清单。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人身保险产品名称、开始办理时间、批准免税时间和文号、2004年至2006年8月间各年度保费收入及申报纳税情况等。其次是确定检查重点,特别要求对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人身保险产品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其是否按期申报纳税;对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免征营业税名单的人身保险产品,检查其是否履行减免税手续。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局适当进行抽查。各市针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还对检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求从各单位抽调精干力量,成立检查组,专门负责此次检查工作。二是要求将2001年以来涉及“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相关税收文件归集在一起,组织大家学习和讨论,为做好检查工作打基础。三是认真开展检查,按照总局要求逐项检查,不留死角。重点检查减免税备案情况和纳税申报情况,未按规定备案的,在检查的同时,要求企业规范备案手续。
二、检查情况
目前,我省共有七大保险公司从事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是中国人寿保险、平安人寿保险、新华人寿保险、太平洋人寿保险、泰康人寿保险、民生人寿保险、太平人寿保险。其中,除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分别在各县(市)设立了支公司并在当地缴纳营业税外,其他六大保险公司在各县(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财务不独立核算,均实行报账制,由各市分公司统一在市区核算缴纳税款。
经检查,我省人身保险纳税人2004年以来销售的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人身保险产品共954项(次),实现保费收入73220.05万元,应缴营业税3696.11万元。其中,涉及84个纳税人的826项(次)保险产品,已缴纳营业税1916.24万元;涉及30个纳税人的128 项(次)保险产品,未缴纳营业税,欠税1779.87万元。通过这次检查,截止目前查补税款462.2万元。我们还将继续跟踪检查保险企业应缴税款的入库情况,确保保险企业税收管理的规范运行和税款的足额入库。
三、存在的问题
(一)财税[2001]118号文件执行不够到位,免税产品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文件下发前有的企业未申报纳税。例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国寿金鑫两全保险、国寿美满人身年金保险,均为2006年开办,正在申请减免税审批,在此期间企业没有申报纳税。
(二)通过调查,纳税人均反映税款缴纳以后的退税手续烦琐是其不进行纳税申报,等待总局批文的主要原因。办理退税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以及财政、国库部门层层审核,有时退税手续一年时间也不能办妥,而其应税险种又不足以抵顶其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应纳的税款。
(三)对减免税纳税申报及备案管理的意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2005年底我省出台了《河北省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纳税人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备案。但是部分纳税人始终对免税申报意识淡漠,也未遵守减免税备案制度。
(四)税务管理人员对保险纳税人的日常管理偏松,税务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督促企业减免税的申报、备案,也造成了税务机关对保险企业的产品底数不清。
四、加强管理的措施
一是我们将按照《河北省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要求各保险公司将已核准列入免税名单的险种在12月以前办理减免税备案并按期进行日常申报。
二是继续认真落实总局国税函[2006]796号通知,强化日常管理,及时核实免税险种和征税险种名单,杜绝企业自行减免现象的发生,确保收入应收尽收,政策到位。
另外,以下三个问题亟待解决,以便税收管理。一是下达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政策时,应明确文件执行起始日期,最好确定为该险种列入免税名单后的某一时间开始执行。二是对列入免税名单险种的减免税退库问题制定一种较简便的退税方式或做出具体的规定,以方便纳税人。三是应对这类险种进行总结归类,统一下发减免税执行文件,不再一年多批次下达各险种的减免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