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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国税函[006]177号颁布时间:2006-08-02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6]2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再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
  二、做好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验旧、缴销、核销和新版发票的发售工作。
  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缴销工作按石国税发[2004]170号文执行。旧版发票的验旧信息一定要录入CTAIS中。税务机关将未发售的旧版作废发票填制《发票核销审批表》,于9月底前上报市局,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缴销。
  三、组织好软件下发和培训工作。保证纳税人8月正常使用开票软件。各局在开票软件推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征管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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