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函
颁布时间:2006-08-21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开总财字 [2006]2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5]77号)规定,经委托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及对相关资料的审核,你单位发生的货币资金损失618676.35元,存货损失31071465.56元,长期投资3000000元,在建工程损失19053481.85元,坏账损失31658537.68元和固定资产损失198181433.72元,累计财产损失283583595.16元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同意在2005年度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