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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冀地税函[2006]187号颁布时间:2006-08-16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税务登记换证工作,认真落实《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13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补充以下事项,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具体程序,要按照《通知》要求办理。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登记人员要认真对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等有关内容和复印件进行收集、初审、录入,并将其相关资料及时传递给管理部门;管理人员要对相关信息进行复审和比对,情况不清的,要进行实地核查,确保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                              
  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和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均使用省局设计的式样。税务登记表、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式样见本文附件,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式样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冀地税函[2006]135号)。
  三、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票据的使用管理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属于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须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因此,基层地税机关向纳税人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必须使用、开具省财政厅制发的《河北省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收费票据由省局财务装备处统一向省财政厅领购,各市、县(市、区)局计会部门负责领取和发放。各级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监督管理。为确保本次集中换证的顺利进行,各市局务于8月22日前到省局财务装备处领取。
  各市局计会部门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基层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汇总上缴省局财务装备处,不得截留、挪用或坐支。
  四、及时启用修改后的税务登记软件
  针对本次换证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式样和内容等与原来相比有较多变化的情况,省局目前正着手对征管应用系统中的税务登记模块进行修改完善。届时,各地录入《税务登记表》和打印税务登记证等工作要统一按修改后的税务登记模块办理。
  五、清理、规范税务登录信息
  在本次换证期间,各地要对征管应用系统中换证前办理税务登录的纳税人,按以下分类规则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规范。
  (一)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
  (三)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个人;
  (四)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委托代征单位;
  (五)有扣缴义务的国家机关;
  (六)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设立的零散税款征收单位;
  (七)税务机关认为应纳入税务管理但不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其他纳税人。
  对不属于以上情况的原税务登录户,应按照要求进行清理。

附件: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略)
   2.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略)
   3.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略)
   4.扣缴义务人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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