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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操作办法》(修订稿)的通知(一)

冀地税发[2006]26号 颁布时间:2006-05-19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操作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局原《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操作办法》(冀地税发[200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操作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各级地税机关和在地税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目的,即建立适合企业所得税管理特点的、科学的、严密的工作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治税原则。以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规定和征管制度,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应收尽收。
  二、监督制约原则。通过制定科学、严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目标,监督、制约地税机关、税务人员及纳税人的执法行为、纳税行为。
  三、强化管理原则。建立地税机关内部工作制度,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不断完善各项政策规定,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四、组织收入原则。通过规范化管理,改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使税款按时间进度及时、足额入库,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内容:
  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贯穿于企业所得税工作的全过程,包括纳税人、税源、税政、税基、征收、检查、后续管理、信息资料等各个方面。每个方面都有明确的工作内容、要求、程序和目标,严格按章办事、克服管理上的随意性,使企业所得税管理日趋科学化、规范化。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通过制度建设,切实落实国家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法规,并对地税机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执法行为、纳税行为进行系统规范。
  第二章 纳税人管理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具体包括:
  一、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二、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三、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五、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六、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七、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八、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是否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为判定标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二是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三是独立计算盈亏。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九条 几种特殊情况下纳税人的认定
  一、承包、租赁经营中纳税人的认定
  (一)企业全部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包经营的,以承包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企业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包经营的,如承包方承包后重新办理了工商登记,以承包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如承包方未重新办理工商登记,仍以被承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的,以被承包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租赁经营中纳税人的认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企业合并、兼并和分立中纳税人的认定
  (一)合并、兼并和分立的概念。
  1.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
  2.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3.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
  新设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
  (二)合并、兼并、分立中纳税人的认定。
  1.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
  2.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
  3.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
  4.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
  第三章 税源管理
  第十条 建立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体系,及时、准确掌握本辖区的纳税户数、行业分布、注册类型、税源变化以及重点税源等情况,加强税源分析,确定管理重点,确保应收尽收。
  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部门和税政部门要在微机上建立税源登记表,年度终了打印存档备查。
  二、省局建立重点税源季报制度。对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含减、抵、免税企业),各市局按季向省局报送重点企业税源季报表(见附表1),并按季对税源变化情况进行分析上报,重点企业税源季报表于季度终了20日内报送省局。条件成熟后,要充分利用企业资料“一户式”储存平台,规范和完善税源登记表,加强和改进税源分析工作。
  省以下各级地税机关也要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重点税源监控对象,做好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工作。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按规定时间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源汇总表(盘),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的纳税人户数和行业分布,掌握所得税收入的完成情况和入库进度,分析所得税增减原因,找出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税源分析内容主要包括:
  (一)GDP对税源的影响;
  (二)经济和税收政策对税源的影响;
  (三)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对税源的影响;
  (四)重点税源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充分重视所得税税源的分析工作,逐步加强所得税收入的税负状况和增长弹性分析。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影响所得税税源转化为所得税收入的因素,所得税收入与经济、政策、征管等因素的因果关系,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收入特别是增值税收入的关系,利润变化和个人收入变化与所得税收入的弹性关系等。通过定期的经常性的税源分析,了解本地区税源的总量、构成、分布和发展变化的基本情况,发现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掌握税基管理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亏损企业的审核工作,在审查亏损企业亏损额时,要结合企业财务报表、账簿、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进行认真核实。对企业虚报亏损的行为,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进一步强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和省局的相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要依据本地区企业的实际水平,合理测算有关指标的平均值或峰值,如行业税负水平、财务比率指标、财务项目分析指标等,建立参照系,设置预警值,以便发现异常。要通过纳税评估,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对所管辖企业的税源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第四章 税收政策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转发上级的文件,落实文件精神,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措施和办法。要及时掌握和了解所得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保证地税机关在政策理解和执行上的一致性。下级税务机关制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管理办法,要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一、建立收发文制度,及时转发上级文件。收到上级税务机关下发的税收政策文件后,及时在《收发文登记簿》上登记。收文登记后,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办理转发或存档。需转发的,原则上5日内转发下级税务机关,并在《收发文登记簿》上登记。
  二、县级及其以下税务机关要建立两会一卡制度。两会,即税政例会和企业例会。一卡,即税政文件传阅卡(见附件8)。
  (一)为及时指导和监督各征收、管理单位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其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安排和布置各阶段税政工作,县级地税机关要每季至少召开一次税政例会,各征收、管理部门要确保人员按时参加,不得缺席。
  (二)为保证企业办税人员学习税收政策业务的连续性,各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企业例会制度,定时间、定人员参加,及时将政策通知给纳税人,辅导企业自行申报纳税。企业例会由各管理部门结合其实际情况定期召开。各管理部门要做到参加例会人员有签到、学习内容有记录,以确保所得税政策及时准确地贯彻到纳税人。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重大问题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有重要变动时,管理部门要及时告知纳税人。
  (三)税政文件传阅卡,旨在让每一位税务干部对业务文件进行学习、传阅、摘抄,做到政策学习不漏人,传阅后签名,附文件封面存档。
  三、建立税收政策请示登记制度。无论是企业或税务人员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请示的税收政策,各级地税机关都要建立登记制度,要对请示的内容和答复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记录,同时登记请示人和答复人的姓名,以备查询。对权限范围以外的业务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地税机关请示,上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工作责权及时答复或转报。
  第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所得税审批管理权限,及时处理所得税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对按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税前扣除的事项,如财产损失、坏账损失、总机构管理费、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等等,要逐步完善原有的各项审批制度。要认真贯彻国家制定的减免税政策,不擅自解释、随意变通和扩大减免税范围,做到按章办事、不越权行事,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第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坚决纠正实行企业所得税包税、变相包税和擅自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做法,按国家规定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正确进行会计账务处理,促使企业逐步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第十七条 建立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制度。按照法规和稽查部门的检查计划,省局将定期对下级地税机关的税收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被查单位限期纠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检查内容包括所得税政策执行是否到位,税政及征收管理人员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情况,落实所得税政策的途径及方法等。
  第十八条 搞好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主管地税机关要结合每年的税收宣传月活动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所得税政策,强化对企业的首次辅导和日常辅导工作,促使纳税人清楚并能正确地执行各项税收政策。结合当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每年对税务人员、企业的办税人员各进行一次系统的所得税政策业务培训。培训要有针对性,重点要突出,实用性要强。通过培训,真正达到提高税务人员和企业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税水平,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的目的。
  第五章 税基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的确定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确定企业的一项所得是否为征税对象,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是有合法来源的所得。即企业的所得必须是国家法律允许并保护的。对企业从事非法行为取得的所得,不列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二、应税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以后的纯收益。企业取得任何一项所得,都必须要有相应的消耗和支出,只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扣除为取得这些所得而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后的余额,才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必须是实物或货币所得。各种荣誉性、知识性及体能、心理上的收益,都不是应税所得。
  四、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凡中国的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为避免重复课税,对本国企业在境外已纳的所得税款可以进行抵免。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所谓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企业从事物质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劳务服务以及其他盈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其他所得包括企业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纳税人购买各种有价证券取得的利息及外单位欠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取得的租赁所得;纳税人因提供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固定资产盘盈、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溢余等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一条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对外投资收入和其他收入。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 收入总额的管理。纳税人的所有收入包括价内外收取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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