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9]179号颁布时间:1999-08-12
1999年8月12日 冀国税发[1999]17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13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9年8月1日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
仍按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的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凭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是一项十分严肃而又容
易发生问题的工作,因此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规定,抓好抵扣申
请的检查核实,对纳税人弄虚作假、虚报多抵的,一经查实,一律按《征管法》有关
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21日 国税发[1999]13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1999]57号)精神,现对棉花经营单位棉花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问题明确如
下:
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
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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