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9]176号颁布时间:1999-08-11
1999年8月11日 冀国税发[1999]17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税收任务
的完成和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存货已征税款的核实和抵
扣。
二、对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要严格审批手续,对上月收入指标
未能完成的县(市)区国税局下月一律不许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对1999年
“两税”收入任务能够确保完成的征收机关可按原抵扣比例继续抵扣。
三、各市要按冀国税发[1998]125号规定,严格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
审批。并于次月20日前上报上月抵扣情况备案(样式附后)。
四、对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欠税,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对虚报期初存
货已征税款余额的纳税人,一经发现要按偷税严肃处理。对抵顶情况要作出总结并认
真填写《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欠税情况统计表》,与省定《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
款抵扣情况表》一起于10月18日前上报省局。原季末20日前上报的<增值税期
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自第三季度起停止上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12日 国税发[1999]129号
为严格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1998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期初存货
已征税款进行全面清理,认真核实,并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抵扣。目前,各级税务
机关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清理核实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保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抵扣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对现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初存货已征税
款余额进行严格的核实、清理。
二、对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欠缴1998
年底前应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可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
对抵欠税工作应当在1999年9月底以前完成。
三、对抵顶欠税后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保证完成本地区1999年“两
税”收入任务的前提下,可继续予以抵扣。
四、前述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办法和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
内,将汇总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
司)。
附件: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