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专用发票》和《天津市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的通知
津地税税征[2005]16号颁布时间:2005-06-27
为规范我市个人销售、出租房屋开具发票行为,经研究,启用《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个人售房发票)和《天津市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个人租房发票),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个人售房发票
凡个人销售我市城镇范围内的住宅或非住宅房屋,应开具“个人售房发票”。
(一)“个人售房发票”自2005年7月1日启用。
(二)各区县地税局委托本区县房管局代征个人售房收入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的,可由区县房管局向委托其代征税款的地税局按照规定申请和领购“个人售房发票”。
(三)“个人售房发票”为计算机打印发票,手写无效。
(四)个人销售房屋符合免税规定的,在发票“缴纳营业税及附税”栏打印“免税”。
(五)“个人售房发票”采用无碳压感水印纸印制,规格:190mm×130mm=32开,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黑色)由房管部门存档;第二联:报核联(蓝色)由房管部门报委托代征税款的地税局存档;第三联:发票联(棕色)交买方。
“个人售房发票”每本25份,工本费6元/本。
二、个人租房发票
在我市范围内个人出租房屋收取的租金,应开具“个人租房发票”。
(一)“个人租房发票”自2005年7月1日启用。
(二)各区县地税局委托本区县人口流动管理办公室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税收的,可由区县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向委托其代征税款的地税局按照规定申请和领购“个人租房发票”。
(三)发票各栏内容应填写齐全,个人出租房屋符合免税规定的,“完税证号”一栏应填写“免税”。
(四)“个人租房发票”采用干式复写水印纸印制,规格:190mm×105mm=40开,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黑色),由人口流动管理办公室存档;第二联:发票联(棕色),交承租方;第三联:报核联(蓝色)由人口流动管理办公室报委托代征税款的地税局存档。
(五)“个人租房发票”每本50份,工本费5.5元/本。
附件:1、《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专用发票》票样(略)
2、《天津市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票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