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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所[2000]2号颁布时间:2000-12-13

     2000年12月13日 地税所[2000]2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 6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其发生的文体活动费支出,可在准予扣除的计税工资 1%以内据实税前列支。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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