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金税卡IC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3]第2号颁布时间:2003-02-24
2003年2月24日 津国税流[2003]第2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
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要求,“2003年7月1日
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2003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现对市局《关于增值税防
伪税控系统企业金税卡IC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流[2003]
36号)有关内容做如下调整: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认定登记表》取消 “第四联市局流转税处”联
次。
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变更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
书》(一)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二)(以下简称《通知书》(一)
和《通知书》(二),见 附表一和附表二)。
《通知书》(一)和《通知书》(二)一式四联,主管国税机关税政(管)科、
信息中心、技术服务单位、申请企业各一联。
在防伪税控系统企业金税卡、IC卡的初始发行中,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审核申
请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经审批同意盖章后,向企业开具《通知书》
(一)或《通知书》(二),并加盖公章。
申请企业凭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同意盖章的《通知书》(一)或《通知书》(二),
到技术服务单位办理购买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专用设备、签定技术维护协议及参加操作
培训事宜。
主管国税机关信息中心凭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同意盖章的《认定表》、《通知书》
(一)或《通知书》(二)以及企业提供的防伪税控系统操作培训合格证书,运行企
业发行子系统,为企业初始发行两卡;在发行月月底之前;由征收管理部门完成报税
子系统中企业基本信息的添加。技术服务单位负责企业专用设备和程序的安装、维护。
三、津国税流[2002]36号文件中凡涉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认定
登记表》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的部分,均按照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
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2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一)(略)
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二)(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