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代扣税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地税计[2003]第4号颁布时间:2003-01-29
2003年1月29日 津地税计[2003]第4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94)财预字217号文件精神,我市制发了地税计(1998)19号《关于修
订代征代扣提支手续费办法的通知》,现结合我市地税征管情况,将支付代扣税款手
续费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及扣缴范围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代理
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7、个人转让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的,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及扣缴范围
1、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以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
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对上述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款,按2%支付代扣税款手续费。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