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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二[1996]20号颁布时间:1996-03-28

     1996年3月28日 津国税二[1996]2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 企业向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提出认定高新技术企 业申请后,为提高办事效率,尽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园区管委会与天津市国家税务 局将依如下程序审定和处理有关税收优惠事宜:   一、由园区管委会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组成认定小组按照《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 管理条例》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提出申请的外商投资企 业进行考核认定。   二、经认定小组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证书,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知各主管国家税务(分)局对合格企业办理有关税收优惠 事宜。   三、在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一年后,园区管委会将组织认定小组 依照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对企业经营实绩进行复核,复核合格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待 遇。不合格企业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停止享受优惠,并由税务部门追缴已减 免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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