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乡镇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京税二[1994]429号颁布时间:1994-07-18
1994年7月18日 京税二[1994]429号
各郊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鉴于我国税制改革中集体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企业所得税的
比例税率,并下设两档低税率,因此我市在1993年制定的乡镇集体建筑施工企业
所得税征收率已不适应需要,经对部分区县分局调查,并依据《征管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对我市乡镇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率进行调整,并明确以下几点,请依
照执行。
1.调整后的所得税征收率如下:
年收入(万元) 征收率(%)
50以下(含50) 1.5
50-150(含150) 2.0
150以上 2.5
2.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依企业实际营业收入乘以所得税征收率,即为企业应
纳所得税额。
3.实行所得税征收办法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仍按照原市局京税二[1993]
31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严格掌握,不得扩大实行范围。
4.各企业按月计算征收所得税,对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年终进行
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各级税务部门应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和有关帐薄,逐步从按征收
率征收所得税向查帐核实征收过渡,争取在近几年内全部实行查帐核实征收办法。
6.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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