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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国税进[1998]454号颁布时间:1998-09-09

     1998年9月9日 京国税进[1998]45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 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我局与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联合下发了京财预[1998]900号和 我局的京国税[1998]167号文件,现就有关具体操作手续,做如下补充,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局根据区县局上报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度审批 表》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审核明细表》及《冲减免抵退税情 况表》(附件四)进行审核,批准后以《出口货物免抵税批复单》(以下简称批复单, 附件一)批复,下发区县局。   二、区县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根据市局的《批复单》填开《出口货物免抵税 调库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二)一式三份,经局签章后,一份留存,其余 两份送同级计会部门并同时附送一份《  年  季调库明细表》(附件三)。   三、从1998年三季度起,免抵税的报送、审批以及调库手续应在季度终了一 个月内办理完毕。   四、对生产企业已暂予免抵税并已办理了调库手续的出口业务,由于在规定的期 限内不能补齐出口单证或发现有其他偷骗税行为,除应按规定追缴这部分免抵退税款 外,还应对已办调库的情况进行确认或调整,填报《  年  季度冲减免抵退税情 况表》(附件四),随下季度的《审批表》和《明细表》一同上报市局审批。 附件:1.出口货物免抵税批复单(略)    2.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略)    3.  年  季度调库明细表(略)    4.  年  季度冲减免抵退税情况表(略)   (附件2至4由各分局自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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