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国税进[1998]454号颁布时间:1998-09-09
1998年9月9日 京国税进[1998]45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
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我局与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联合下发了京财预[1998]900号和
我局的京国税[1998]167号文件,现就有关具体操作手续,做如下补充,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局根据区县局上报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度审批
表》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审核明细表》及《冲减免抵退税情
况表》(附件四)进行审核,批准后以《出口货物免抵税批复单》(以下简称批复单,
附件一)批复,下发区县局。
二、区县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根据市局的《批复单》填开《出口货物免抵税
调库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二)一式三份,经局签章后,一份留存,其余
两份送同级计会部门并同时附送一份《 年 季调库明细表》(附件三)。
三、从1998年三季度起,免抵税的报送、审批以及调库手续应在季度终了一
个月内办理完毕。
四、对生产企业已暂予免抵税并已办理了调库手续的出口业务,由于在规定的期
限内不能补齐出口单证或发现有其他偷骗税行为,除应按规定追缴这部分免抵退税款
外,还应对已办调库的情况进行确认或调整,填报《 年 季度冲减免抵退税情
况表》(附件四),随下季度的《审批表》和《明细表》一同上报市局审批。
附件:1.出口货物免抵税批复单(略)
2.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略)
3. 年 季度调库明细表(略)
4. 年 季度冲减免抵退税情况表(略)
(附件2至4由各分局自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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