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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批复

京国税[1998]172号颁布时间:1998-08-24

     1998年8月24日 京国税[1998]17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税发[1998]95号文件《关于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有关规定, 经市局有关直属分局,各区县国税局审核上报,并经市局研究,确定50户企业为B 类、3户为D类企业(名单附后,略)。   为了加强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与 总局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B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报关出口后,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申报退(免)税。但对提供的凭证无法确定出口 退税额的,还须按要求提供其他相关退税凭证。   二、B类企业须将备查凭证,按退税申报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并于每季度终了 后15日内将上个季度已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的备查凭证的备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报所在地主营出口退税的税务极关。年度终了后的清算期内上报全年情况。   三、D类企业除按现行规定提供有关退税凭证外,还需提供购买出口货物的付款 凭证复印件,据以进行退税审核。   四、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局要切实加强对此项 工作的管理,并须在每年出口退税年度清算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此项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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