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2日 京地税法[2004]24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以下简称《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
依照执行。
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对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各局应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牢固树立
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全面提高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质量。
二、各局应紧密结合《行政复议法》,及时组织本局税收执法人员学习《规则》,
全面掌握有关复议范围、复议申请、复议受理、证据收集、证据审查等规定。
三、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
复议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京地税法[200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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