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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3]241号颁布时间:2003-04-24

     2003年4月24日 京地税企[2003]24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目前北京市非典型肺炎疫情较为严重,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已成为各级党 委、政府面临的一项重大工作任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支持防治非典型 肺炎事业的发展,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对防治非典型肺炎进行捐赠;同时为加强对受 赠资金和物资的集中管理,方便北京市卫生局统一调配受赠资金和物资,提高其使用 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0]30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北京市卫生局对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现金, 由北京市卫生局开据接受现金捐赠的“财政局统一银钱收据”,按收据所列金额在当 期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北京市卫生局对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物资, 由北京市卫生局开据接受物资捐赠收据,收据中须标明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物资的协议或市场价格计算销售(营业)收入,同时按收 据计价金额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个人按收据计价金额在当期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未通过北京市卫生局的捐赠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上述规定在2003年度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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