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30日 京地税征[2003]26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
知》(国税发明电[2003]13号)转发给你们,请立即依照执行。
市局决定,本市2003年5月地方税收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5月20日;
2003年6月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15日。请各部门、各单位就此决定
与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一并依照执行。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将国家税务
总局通知的精神和市局的决定以各种方式告知纳税人。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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