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农[2003]180号颁布时间:2003-03-25
2003年3月25日 京地税农[2003]180号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我市农业税减免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减免管
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请各区县局将本办法传达贯彻到各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和村委会,认真做
好贯彻落实工作。对本办法在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本办法规定的农业税减免机动数,2003年各区县局暂按当年农业税(含
农业特产税)收入计划的5%(含5%)以内掌握。
三、本办法规定的农业税减免机动数暂不与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挂
钩。
四、考虑到2003年我市将要全面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本办法规定的灾歉减免
标准暂按《北京市试点地区农业税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税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正确贯彻农业税收政策,规范我市农业税减免税工作,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
益,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北京
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北京市试点地区农业税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下同)社会减免、灾歉减免和
政策减免管理。
第二条 农业税附加随农业税正税一同减免。
第三条 农业税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实行市与区县地方税务局分级管理。各区县局
农业税减免机动数由市局按当年收入计划统一核定,区县地方税务局在确定的减免机
动数限额内办理农业税减免税,超过减免机动数限额的须报市局核定。
第四条 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全市农业税减免税政策的制定及减免税工作的管理、监
督、检查。区县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区域内农业税减免税的调查、核定、审批、管理、
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农业税减免事项
第五条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税纳税户,可给予农业税社会减免,减征或
免征当年的农业税:
(一)人均收入在区县民政部门规定的贫困线以下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的贫困农户;
(二)革命烈士家属、残疾军人及其他纳税人,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而纳
税确有困难的。
第六条 纳税人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可给予
农业税灾歉减免。按照歉收程度,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当年的农业税。减免额的计算以
户为单位。歉收二成以上不足五成的,减半征收农业税;歉收五成以上(含五成)的,
免征农业税。
第七条 凡是符合下列规定的,可给予农业税的政策减免:
(一)对因自然等因素造成消失或者不能耕种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免征农业税;
(二)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税收入,
从有收入起,免征农业税一至三年。
(三)纳税人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水面上取得农业特产税收入的,从有收入
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一至三年。
(四)纳税人在宅旁隙地零星种植农作物取得的收入,免征农业税。
(五)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农业试验(不包括繁殖良种)取得的农业收
入,免征农业税;进行科学实验取得的农业特产税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六)国有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凡良种繁殖面积占农场总耕地面积70%(含
70%)以上的,全额免征农业税;良种繁殖面积在70%以下的,对繁殖良种的耕
地免征农业税,对不繁殖良种的耕地,照章征收农业税。
(七)市地方税务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减免事项。
第三章 农业税减免程序
第八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农业税减免,由农村承包经营户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
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核实情况、组织调查评议后,按减免类型分户填写农业税
减免申请审批表,报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审核后,报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外的纳税人(指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等),由纳税人提
出减免税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农业税减免申请审批表,报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审核后,
报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农税所直接征收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的书面申请并
填写农业税减免申请审批表,报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社会减免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家庭人口、年人均收入、困难原因等。
灾歉减免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歉收成数、歉收产
量等。
申请农业税政策减免的,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供区县地方税务局规定的
证明材料和承包经营合同。
第九条 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应在接到减免税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减免类
型填写农业税减免申报审批汇总表,并附书面报告,将分户及汇总的审批表及书面报
告一并上报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农业税社会减免和政策减免汇总上报区县地方税务局的期限为每年的纳税期结束
前;灾歉减免本着“有灾即报”的原则,及时上报区县地方税务局。
第十条 区县地方税务局在接到农业税减免申报材料后,应按规定对申报情况进行
审核,对申请减免农业税的农村承包经营户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农村
承包经营户以外的纳税人应逐户进行调查,对灾歉减免的应认真核定受灾程度。
对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区县地方税务局须在本区县农业税减免机动数范围内进
行审批,并向有关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下达减免税批复通知。当超出市局规定的农
业税减免机动数时,须将农业税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汇总材料书面上报市地方税务局,
由市地方税务局核实后重新核定农业税减免机动数。
除特殊情况外,对农业税减免税申请,区县地方税务局在4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
毕。
第十一条 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在接到减免税批复后的5日内,将批准减免税的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姓名、应征税额、减免税额、实征税额和减免类型及原因等以村为
单位在村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10天。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
公示期内通过村委会反映或直接向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反映。乡
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调整或
者不予调整的意见,报区县地方税务局审定,并再次张榜公示。
第十二条 区县地方税务局在审批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的农业税减免申
报审批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属灾歉减免还要报送相关数据资料。
第四章 其他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农业税减
税、免税决定无效,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各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对本地区发生的影响农业税收入的自然灾害,区县地方税务局和乡镇农
业税收代征机关必须于受灾后24小时内赶赴受灾现场,对农作物的损失情况进行调
查核实,取得减免税的第一手资料。对较大灾情,区县地方税务局应及时上报市地方
税务局。
第十五条 农业损失程度由市、区县地方税务局依据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和农业、
统计、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定。
第十六条 区县地方税务局在办理农业税减税、免税、退税时,要严格按照计划、
会计、统计的有关规定及《农业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税收会计制度》执
行。
第十七条 区县地方税务局应有专人负责农业税减免税工作。应建立农业税减免税
台帐及文件档案,并根据条件逐步建立文字、图片的电子文档。
第十八条 区县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对农业税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市地方税务局将
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于违反规定不据实减免税的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减免税事项按《北京市试点地区农业税实
施办法》(京财税[2001]192号)执行,具体减免程序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农业税减免税的数据资料是指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记录、受灾现场
的录象、照片以及市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数据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税社会减免申请审批表(略)
2.农业税灾歉减免申请审批表(略)
3.农业税政策减免申请审批表(略)
4.农业税社会减免申报审批汇总表(略)
5.农业税灾歉减免申报审批汇总表(略)
6.农业税政策减免申报审批汇总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