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文件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61号颁布时间:2002-03-13
         
        
            
     2002年3月13日 京国税发[2002]6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
(国税明电[200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认真执行新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价格,并加强工本费
的管理,保证工本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二、2002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价格(附后)自2002年3月11日执
行,各局应做好调价前的准备工作。各局在2002年3月10日前做好专用发票库
存盘点工作,做到帐实、帐款相符,并将编制的2002年3月1日-10日北京增
值税专用发票月报表与2002年3月11日-31日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月报表
在2002年4月10日前一并上报市局票证中心。
  三、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批复在办理中
随后下发。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
     2002年1月1日 国税发明电[2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顺利推行,切实减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担,国家计
委下发了《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
2819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地遵照执行。
  该《通知》规定,新价格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以前年度各地库
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新的价格配售,各地不得自行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
零售价格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加价。
附件: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 
     2001年12月31日 计价格[2001]2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为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强化增值税征收监管,切实减轻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经济负担,经研究,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结算价格见附表。
此结算价格为印钞造币总公司送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保管仓库的
价格。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见附表),此价格是税务机关配售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终价格。税务机关在配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不得向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收取零售价格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加价。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价格和零售价格实行适时调整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印钞
造币总公司应加强成本核算管理,努力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费用,每年2月底以
前应将上年的成本费用情况报送国家计委(价格司)。
  四、上述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2002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国统一价格表
  名称     规格(cm)  单位  结算价格   零售价格
手写中文四联   120*220   元/本   9.93     10.92
手写中文七联   120*220   元/本   14.78     16.26
手写中英文四联  130*220   元/本   10.27     11.30
手写中英文七联  130*220   元/本   15.02     16.52
电脑四联     140*240   元/份   0.95      1.05
电脑七联     140*240   元/份   1.52      1.67
注:一、表中电脑四联、七联价格为免增值税价格,其他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
  二、藏汉文和维汉文版发票与中英文版发票同价。
  三、每本25份。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