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京财税[2001]2179号颁布时间:2001-12-03

     2001年12月3日 京财税[2001]2179号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10月8日 财税[200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缓解农村信用社的困难,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 社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地方 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 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0号)同时废止。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