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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环发[2000]10号颁布时间:2000-01-19

     2000年1月19日 环发[200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通知》(环发[1999]278号)的规 定,现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简称《名录》, 见附件)。   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于2000年1月31 日前将本企业已签定的有关《名录》中所列物质的进出口业务合同报送消耗臭氧 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并于2000年3月 31日之前将其合同履行完毕。   从2000年4月1日起,除四氯化碳禁止进口外,对《名录》中其他所列 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发布。   特此通知。 附: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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