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保护法规 > 正文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制定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9〕467号颁布时间:1999-04-27

     1999年4月27日 计价格〔1999〕46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函》(环发〔19 98〕25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 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通知》(财综字〔1999〕9号)的规定,你局化学品登 记中心在进行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时,可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 登记费。现将重新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对从事废物进口或进口并加工、利用废物的企业进 行环境保护审查登记的收费标准为每年每类废物800元。   二、你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应到指定的价 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同时,自 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标准的有效期暂定为2年,在有效期 满前2个月,你局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   四、本通知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口废 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719号)同时废止。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